我懷小貓熊是103年5月,
第一次遇到產檢就困惑了,
到底產檢要怎麼請假呢?事假?病假?
好像各種做法都有,
有認為不是生病,所有無法請病假的;也有認為可以請病假的。
實務上不少媽媽都自己用特休去看產檢,
 
但素!我才剛到新工作,根本沒特休呀~
 
公司很好讓我請病假去看。
 
不過呢,在我小小的心裡就覺得政府似乎不夠周到了,
 
不是一直鼓勵大家生育嗎?
 
定期產檢也是健保有補助的,
 
那是不是應該要給產檢假比較好呢?
 
果然年底就修法啦!
 
可惜我已經因為嚴重的妊娠不適,
 
自己辭職在家待產,所以用不到啦。
 
以下為勞動部的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延長陪產假日數等,積極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發佈日期:103-11-21

立法院於10311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本次相關規定的修正,

除可積極促進受僱者工作與生活平衡,鼓勵生育並建構友善懷孕受僱者及其配偶之工作職場,

並可滿足父母雙方照顧年幼子女需求。此次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2、 修正現行生理假給薪規定,有關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部分,請假期間明定半薪發給。

3、 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之需求,

參酌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次(每次約需半日),增訂有薪產檢假五日。

4、 考量受僱者因配偶生產有陪伴之合理需求(如剖腹產住院天數較長),延長有薪陪產假至五日。

5、 考量因部分受僱者初入、轉換就業職場致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不足,及派遣勞工之工作年資不易累積,

不易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權利,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協助建構國內友善的收養環境,

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

其於擬收養子女先期共同生活之期間,即可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7、 增訂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主管機關給予補助之規範,

以積極協助落實國內母乳哺育政策。

8、 加重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俾有效導正違法作為。

勞動部指出,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公布後即可施行,預估產檢假每年受惠人數約14萬餘人、

陪產假每年受惠人數約17萬餘人,

至於放寬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要件後,每年受惠人數約25千餘人。

勞動部再次提醒,事業單位應即自行檢視內部管理規定,並依法辦理。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

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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